2014年3月14日星期五

补充附录四:林昭: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判决书(静刑字一七一号)




 

 
补充附录四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九六二年度静刑字第一七一号

 


公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吴泽皋

被告:顾雁,(化名顾羽)男,卅岁,上海市南汇县人,家庭出身职员,本人成分学生,原系兰州大学研究生,一九五八年沦为右派分子后至农村劳动考察,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伪造证件来沪,捕前住本市南汇县瓦硝人民公社黑桥生产队,在押。

被告:林昭,(曾用名彭令昭、许萍)女,三十三岁,江苏省苏州市人,家庭出生伪官吏,本人成分学生,原系北京大学学生,一九五八年沦为右派分子后留校察看,一九五九年借口养病返沪不归,捕前住本市茂名南路一五九弄十一号,在押。

被告:梁炎武,男,卅岁,广东省梅县人,家庭出身职员,本人成分学生,原系北京大学助教,一九五八年沦为右派分子后至工厂劳动考察,一九六零年上半年辞职回家,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执信南路竹丝村十二号,在押。

案由:反革命

本案经过审理,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听取了被告的陈述和辩护,审查了人民群众的检举和揭发材料,证人张茹一等证词,由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和江苏省苏州市等人民法院判处的同党张春元、胡晓愚、谭蝉雪、孙和、苗庆久、向承鉴、黄政等反革命犯供词,以及被告与上述张春元等书写、油印、出版的反动文章和诗歌、反动刊物“星火”、反动政治纲领、伪造的证件、来往的密信、油印机、钢板、铁笔、油墨等罪证,完全证实了上列被告这伙反革命集团的罪行。

此为第一页,下为第二页

现将被告顾雁、林昭、梁炎武的罪行分列于下:

被告顾雁原系甘肃兰州大学的研究生,一九五八年沦为右派分子调至农村劳动考察后,更加仇恨我党和政府,与当地右派分子张春元、胡晓愚、孙和等相互串连,散布反动言论,到一九五九年下半年,即形成以张春元为首、由被告顾雁与胡晓愚、孙和等为领导核心的反革命集团。当时,被告顾雁协同张春元书写和油印“论粮食”等反动文章,在右派分子当中进行传阅,藉以发展对象。一九五九年冬,又与张春元等共同策划,出版“星火”反动刊物,大肆污蔑攻击我党和各项方针政策。被告顾雁专为该反动刊物撰写“发刊词”,狂妄宣称“要为撤底摧毁目前的强权统治而奋斗”。同时,书写密信交张春元去北京拉拢其过去同学即被告梁炎武入伙,扩充其反革命集团势力。一九五九年底,被告顾雁与张春元商議后,采取伪造证件的手法,隐瞒右派分子身份,化名顾羽,报入本市南汇乡下户口,以便进一步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一九六0年上半年,该反革命集团为首者张春元及骨干分子谭蝉雪、苗庆久等数次潜来本市与其秘密研究,确定召开该反革命集团的代表大会;由被告顾雁和林昭负责起草反革命的纲领,派谭蝉雪偷越出境搞反革命叛国活动。在这期间,被告顾雁还与张春元、谭蝉雪在其家中,共同刻写和油印了张春元所写的“论人民公社”反动文章一百六十多份,议定于暑期内在全国大城市同时寄发给各党派的负责人,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但在人民群众检举和揭发之下,甘肃、广东、上海等地公安机关即及查获了匿居各地的该反革命集团的案犯,因而他们的罪恶计划未能得逞。

 

被告林昭原系北京大学学生,一九五八年沦为右派分子留校察看后,仍然不思悔改,书写反动长诗“海鸥”,污蔑攻击反右斗争,并寄给兰州的右派分子孙和进行散布。当兰州反革命集团为首者尝识其反动的才能,于一九五九年下半年专程来沪联系后,即气味相投,表示尽(此为第二页,下为第三页)力支持,在张春元回兰州前,特地赠与一本现代修正主义纲领草案及其自己写的一篇恶毒地影射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长诗“普罗米修士受难的一日”。之后,张春元与顾雁等就参考现代修正主义纲领草案,公然提出“要在中国实现一个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将其所写该篇长诗编印在反动的《星火》刊物里面。一九六零年上半年,被告林昭先后从张春元、谭蝉雪、顾雁等处听到关于该反革命集团的各种阴谋计划的传达,并接受起草反革命纲领等任务。迨一九六零年十月案发被捕后,仍抱对抗态度,拒不供认罪行。更恶劣的在一九六二年三月因病予以保外候处后,竟乘机在苏州拉拢右派分子黄政,成立“中国共产主义自由青年战斗联盟”反革命组织,并书写反革命政治纲领十条。同年九月,又书写内容十分反动的《我们是无罪的》等四篇文章,竭力为右派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呼冤叫屈,企图翻案,并勾结本市外侨阿诺.纽门要求予以寄往国外扩大其反革命宣传。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将被告林昭依法收押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监狱内发展将要刑满释放的女犯人张茹一参加其反革命组织,并布置张茹一释放后至苏州与黄政如何联系活动。同时,在监狱内公开书写大批反动文章和诗歌,呼喊反动口号,煽动其他犯人起来对抗政府,其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被告梁炎武原系北京大学助教,一九五八年沦为右派分子调至工厂劳动考察后,仍坚持其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立场。一九五九年冬,经顾雁之拉拢,即参加以张春元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一九六零年上半年,辞职返家途径上海时,与张春元、顾雁、谭蝉雪等共谋策划,散布反革命文章,负责收集广东省各党派负责人的名单;又接受张春元、顾雁等指示,在广州协助谭蝉雪偷越出境,确定其家为联络点,传递谭蝉雪在海外与国内该反革命集团的通信消息。不久,当谭蝉雪偷越被获,广州公安机关人员找其谈话,还是拒不交代实情,烧毁藏在家中的反动文章。同时,(此为第三页,下为第四页)写密信分别向兰州和上海的同党通风报警。

 

综上所述,上列三被告沦为右派分子后均不思悔改,坚决与人民为敌,进行一系列反革命破坏活动。被告顾雁协同为首者张春元组织和领导反革命集团,妄想推翻我人民民主政权,罪行重大。被告林昭积极参加张春元为首的反革命集团,更恶劣的在保外候处和第二次收押后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及在监狱内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实属重大。被告梁炎武,积极参加张春元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罪恶活动,罪行较为严重。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依法应予惩处。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并按照各被告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判决如下:

被告顾雁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被告林昭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被告梁炎武处有期徒刑七年。

查获的罪证:反动书刊、反动文章、油印机、钢板、铁笔、油墨等(详见案卷清单)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代理审判员 李文龙

居继【震?環?】**

章炳荣

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胡周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盖章)

 

校记:*据原判决书影印件(共三页)录出。
  **此名字最后一字引墨模糊,待辨。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